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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条件不宜过严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02-12 14:39)    点击:231

  离婚条件不宜过严

  (一)、我国离婚的法定条件

  我国现行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”

  “感情确已破裂”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。

  (二)、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

  1、看婚姻结合的基础。

  2、看婚后感情建立和发展变化情况。

  3、看离婚的理由。

  4、看婚姻现状中有无和好因素。

    离婚的条件确实是需要予以修改了,但是笔者认为,修改的标准不应该是是否更严或更松,而是更加具体和富有操作性。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,代之以比较客观和实际的标准。比如,规定夫妻分居多少年就可以离婚,有虐待和遗弃情节就可以离婚等等。

  但从总体上来说,我不赞成将离婚条件规定过严。原因有三:

  一,离婚毕竟是个人私事。严格限制离婚条件显然有悖于现代社会私法自治的大原则。

  二,现代社会应该实行越来越多的民主和自由,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是基本的自由,应该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予以限制,以保障人权,尊重个人的尊严。

  三,提出严格离婚条件的人多数认为,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分子,家庭的动荡很有可能造成社会本身的不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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